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06号
案件名称:王德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德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东北大馅饺子馆无证经营问题。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德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确认其经营的东北饺子馆于2015年3月18日开业,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日从事餐饮服务。王德明经营的东北饺子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街道九洲小区B门西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加工间有用于制作加工的案板1块,菜刀2把,面粉1袋。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王德明在经营期间用于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