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风宾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风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14时30分至15时40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5号的北京华风宾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操作台下方见2袋北京顺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香菇,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140307,保质期12个月。未开封,已超过保质期。2、操作间台面上见9袋正在化冻的济南大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阳鲜鸡,净含量1000g,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十二个月,冰箱内见3袋同类产品。经调查查明:超过保质期的2袋精选香菇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2袋大阳鲜鸡,自购进后一直未开封食用,故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设备。对2袋精选香菇和12袋大阳鲜鸡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是(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00006号)。精选香菇单价是36元/袋,2袋共计72元;大阳鲜鸡单价是11.5元/斤,共计48斤552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2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