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31
案件名称:高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东侧平房第五间的“脆皮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5月07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9日至2015年01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东侧平房第五间的房屋设立“脆皮烤鸭店”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烤鸭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6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人员1人,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烤鸭5只(已先行处理)。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缴税。现场有加工完成的的成品-烤鸭5只,销价是38元/只,共计金额是19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是690元,违法所得是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