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11343号
案件名称:孙金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金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孙金忠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南沙滩小区41号楼102室 ,开设标牌为“饺子馆”的小吃店,于2015年9月27日、9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制售食品饺子,违法所得2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其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87.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违法经营工具电磁炉1个、菜刀1把、不锈钢勺子1个、瓷盘5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