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13
案件名称:赵传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传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传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铁道东200米东起第六户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赵传辉经营的久久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该店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记录过营业收入,营业额不足一万元,因此决定从轻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