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印甜之春葡萄酒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邵学良(北京印甜之春葡萄酒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7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55号商业D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