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32
案件名称:陈立梅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立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里15号的北京云岗立梅合兴酒家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场所面积260平方米。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蔬菜和肉类,分别采购自批发市场不同的商户,且没有留存票据。201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菜刀1把,菜板1个。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75元,违法所得共计3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