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91 号
案件名称:王宏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宏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的检查中发现,王宏伟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柳村路口小饭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5日,王宏伟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柳村路口小饭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4月26日后一直处于停业中。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菜刀2把、盘子10个、碗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期间食品原料采购费用3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