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09号
案件名称:李高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高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11月16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怡然家园6号院1号楼底商张老坎轻火锅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李高洪经营的张老坎轻火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面粉2公斤,折合5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13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李高洪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李高洪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