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210001号
案件名称:寻永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寻永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4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2号中体奥园一区1号楼1层北面现场检查发现寻永法经营的山西美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经营面积约120平方米,用于就餐面积约70平方米,内有15张餐桌,操作间约40平方米,内有1个大灶台和1个小煤气灶,现场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制作活动,上述5人均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案板1个,面粉2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04月02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由于没有管理经验,因此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且未取得营业性收入。该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有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