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13号
案件名称:杨雪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雪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平大街检查,发现杨雪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对杨雪刚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扣押措施。扣押物品见(京兴)食药监食查封〔2015〕190013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查,当事人杨雪刚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购进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2930.4元;销售预包装食品1915元,已销售食品购进价格1683.05元,当事人获利231.95元,即违法所得231.95元。未销售食品食品价格是101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