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80322号
案件名称: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355893-X
法定代表人:马连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8日,我局接到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协查“大肚子茶TM瑞德梦降脂健身茶”产品真伪的函(文号:吉市食药监函〔2015〕1号),经初步调查,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是卫食健字(1998)第0518号“瑞德梦降脂健身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该产品批准的规格为12g/袋,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规格为2.5g/袋,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3月9日立案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