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10 号
案件名称:田丽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丽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21号院三号楼底层101房屋咖啡馆店检查,并当日对当事人田丽丽调查证实:当事人田丽丽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8日开始从事经营盖浇饭等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油1桶(5L/桶)、大米60斤、餐盘20个、锅1个。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因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问题对人体造成损害,且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等措施,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