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南广场多营食品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南广场多营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苗开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2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位于丰台区莲花池南门东侧50米小吃豫福超市无证从事餐饮服务。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广场莲花池南门东侧商亭的北京南广场多营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店门头悬挂有小吃豫福的招牌,有两间房屋,当事人在其中一间房屋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砂锅和面条,经营面积约8平方米,在另一间房屋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现场有1个锅、10个砂锅、20个碗、1个笊篱、1个大勺。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北京南广场多营食品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9日起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广场莲花池南门东侧商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认定为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26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该店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大约8平方米。当事人从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主要购进面粉、米粉、羊肉片、牛肉片、丸子、食用油、调味品、蔬菜等食品原材料,当事人购进原材料时,未留存票据。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能留存销售收入的相关票据、未建立相关账册,执法人员仅能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货值金额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400元,获得违法所得4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有:1个锅、10个砂锅、20个碗、1个笊篱、1个大勺(价值100元)。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26日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