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140008号
案件名称:陈应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应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6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0号沙县小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陈应明经营的沙县小吃未能出示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2月20日至2014年06月20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碗2个,大米2公斤。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