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26
案件名称:北京玉美家园美食城有限公司涉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美家园美食城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启龙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1年05月05日取得编号为京餐证字2011110106003350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56号。店内面积200平方米。餐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05月06日至2014年05月05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该店于2014年05月01日停止营业进行店内装修,直至2015年05月06日恢复正常营业。经查,该餐饮单位2015年05月06日至2015年05月13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产品为炒菜。据当事人韩启龙自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采购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肉类、蔬菜,分别采购自新发地批发市场内不同的商户,由于刚刚开业不久采购量也不大,也没有留存采购票据。2015年05月14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锅2个,每个价值30元;菜刀1把,价值55元;菜板1个,价值65元。价值共计:180元。2015年05月06日至2015年05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获得货值金额6360元,违法所得共计6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