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12
案件名称:孙秀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秀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大街1号的美味炸鸡。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8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通过自己采购的形式购进原材料,取得营业性收入800元。当事人经营炸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