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经营的哈塔波子汽水中文标签与外文标签所标的配料不一致案件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30日,我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收到举报信,举报人反应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购买的哈塔波子系列汽水的中文标签上所标注的配料与被覆盖的外文配料不一致,请求我局依法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7日至7月17日当事人从金安友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共进哈塔波子系列汽水422瓶,销售321瓶,剩余101瓶,进货价8.9元/瓶,销售价依不同口味分别是11.5元/瓶和14.8元/瓶。进货时当事人没有收取供货方和生产厂家资质手续,不能提供该进口商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获准批件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手续。201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万沃德(北京)国际翻译有限公司对该商品的外文标签配料表内容进行了翻译,与中文标签对比可以看出配料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在外文标签原材料名中标注的酸味料、着色料(青色1号)、着色料(红色40号)、着色料(黄色4号)、着色料(黄色4号、青色1号)在中文标签配料中都没有标注。在此期间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755.8元,违法所得是142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