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1号
案件名称:韩秋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秋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秋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红绿灯南210米韩秋峰经营的餐馆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韩秋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馆经营面积7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炒锅1个、电饭锅1个、盛菜篮20个、大米10公斤、食用油5公斤、酱油3瓶、醋2瓶、香油1瓶、食用盐5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4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获违法所得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