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03号
案件名称:马冠琪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冠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冠琪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区长信箱投诉举报批办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38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马冠琪(身份证号:610102198801032765)在此地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北京酱油350mL x2袋、金龙鱼食用调和油900mL x1瓶、丘比沙拉酱200g x2瓶、鸡精调味料100克x2袋、深井碘盐400 gx2袋、酒精炉2个、碗2个, 并发现菜单1本、记录顾客消费情况的“点菜单”8张。 经查, 马冠琪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662.00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769.00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