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4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及备注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事证第111010800207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5日,从清河校区向彩和坊校区配送学生餐13772份,货值137720元,配送教工餐3774份,货值56610元,货值金额总计194330元整。当事人配送的食品,与清河校区食堂供应的食品一同采购、一同制作,无专用工用具,至检查时全部配送完成,无剩余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当事人为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29号)文件规定代收取学生餐费137720元,全部支付给北京盛泽利恒食品有限公司,从中无营利,不认定为违法收入,故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