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48号
案件名称:朴海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朴海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朴海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4月16日至2015年04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8号港龙商业中心底商的牛肉拉面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15年04月28日被查获时止,该店自2015年04月16日至2015年04月28日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