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44号
案件名称:陈景霞(北京瑞瑜溶馒头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景霞(北京瑞瑜溶馒头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村委会北侧200米陈景霞经营的北京瑞瑜溶馒头房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景霞于2007年9月5日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开始经营,在2014年9月13日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续致使许可证过期,并在2014年9月20日许可证过期之后因家庭食用制作了一屉馒头,以10元的价格卖出了一袋馒头,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举报人索取证据,因举报人在外地出差,暂时无法提供证据,于2014年10月25日回京后向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买馒头的照片。陈景霞获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