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 340413 号
案件名称:杨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杨森在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51号院一层102-08,开设标牌为“豌碗重庆小面”的小吃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于2015年6月10日至6月11日期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制售食品麻辣小面、豌杂面、酸辣粉等,违法所得196.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3种,价值173.00元,查封扣押食品经营工具3种17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