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298号
案件名称:北京秀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秀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064255-5
法定代表人:郭秀清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北京秀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类别为小吃店,备注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经营炸、烤类食品。当事人在未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范围的情况下,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1010号楼一层107部分二层202部分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经营沙拉,期间共销售了20份“海藻沙拉”,销售价格为每份18元;71份“凯撒沙拉”,销售价格为每份38元,销售额共计3058元。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58元,违法所得为30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