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25号
案件名称:路秀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路秀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2号的鸭绿江饺子馆(经营场所面积约80平米)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市场采购面粉、肉馅等食品原料后,使菜刀、锅、勺子等工具加工制作成饺子销售给顾客食用,取得营业性收入2100元。当事人经营饺子的原材料剩余面粉5公斤(价值22元),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22元,获违法所得2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