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1号
案件名称:马乙不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乙不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马乙不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30日,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丰台区太平桥村乙8号的伊贤德餐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215平方米。执法人员于7月17日向你送达文号(京丰)食药监食责改[2015]0400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7月30日现场复查中发现,你经营的名为伊贤德的餐厅仍在营业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取证,同时向你送达文号(京丰)食药监食责改[2015]04009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复查你已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经营期间,你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5018元。你违法经营的主要菜品有拉面、烤串,你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炒锅1个,不锈钢盆1个,盘子5个,碗10个,木质竹签子150根,烤串箱1个你从事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你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018元,违法所得共计50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