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当罚[2015]150002
案件名称:马栋明(北京丰泰聚朋包子铺)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栋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228604143206
法定代表人:马栋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军华、杨德之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马栋明(北京丰泰聚朋包子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