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00012号
案件名称:王士标(北京汤河口天一商店)经营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士标(北京汤河口天一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标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22号北京汤河口天一商店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4份(报告编号:231400003649、231400003666、231400003668、231400003695)。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1、青州市王坟益发食品厂生产的批次20140618、规格160克/袋的“弘诺”山楂片(干片)蜜桃味,苯甲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2、广东富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20140602、规格110克/袋的“金碧富城”黄金姜片,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3、北京古沃川达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20140602、规格100克/袋的“古沃”梅干菜,铅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4、天津市创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40621、规格100克/袋的“创雄”玉带豆,酸价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第11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