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260003号
案件名称:王忠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忠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19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王忠海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中盐4包、清水桥腐竹1.5kg、清水大米4kg、粉丝2.5kg、面粉(特精粉)11kg、海天酱油2L、口福一级大豆油3.5L、龙兮香醋4.5L,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电饭锅1台、炒锅1把、菜刀1把、钢碗10个、铁勺1把、不锈钢盆3个、燃气灶头1个,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米饭1kg、馒头0.1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设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