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19号
案件名称:李克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克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13196105269330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所对金阳光幼儿园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出示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物品:菜盆4个、不锈钢碗10个、大米1袋(10kg)、菜刀2把、菜板1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为,经批准,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等物品:菜盆4个、不锈钢碗10个、大米1袋(10kg)、菜刀2把、菜板1个,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