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7
案件名称:北京丰科建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丰科建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739765-1
法定代表人:陈亚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当事人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以7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0公斤牛肉(样品批次:2015.3.21),总购进价1440元,在北京市丰台区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主展馆一层进行销售。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221500000853),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样品中克伦特罗检测值67.2μ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附录4: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上述牛肉被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