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90002号
案件名称:鲁红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鲁红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7月01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村民张栋成签定租房合同,租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政府西200米路北的房屋,面积为20平米,用于经营小吃店,并于 2015年07月05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5年 07月07日被群众王先生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勺子2个,煤炉1套,盆9个,现场未见食品原料,饭菜成品、半成,当事人共违法经营2天,违法获利50元,货值金额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