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37
案件名称:姚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姚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0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二里9号楼一层平房的“郑顺斋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7月10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3月19日至2015年05月0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二里9号楼一层平房设立“郑顺斋熟食店”,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熟食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15平方米,从业人员4人,现场发现有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花生10斤、馒头20个、圆饼15个(已先行处理)。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 花生10斤,销价是3元/斤,金额是30元;馒头20个,销价是05元/个,金额是10元;圆饼15个,销价是1元/个,金额是15元;合计金额是55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是2055元,违法所得是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