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2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空港C区兆丰产业园检查时发现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工地食堂操作间内的操作台上发现已经打开正准备使用的“科丰”牌红油郫县豆瓣酱(生产日期:2014年05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由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制作成成品,货值金额按照原料价格计算,当事人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价格42元,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