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09号
案件名称:陈帅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帅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福南岗洼车站南500米处“陈记牛羊肉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14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在营业期间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