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01号
案件名称:李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当事人李磊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关外4号从事山东狗肉馆经营,经营面积80平方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使用煮锅1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从事狗肉制作销售,取得经营收入435元。201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存狗肉2斤,(折合人民币40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缴纳过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