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21号
案件名称:姜兆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兆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3月2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3区5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2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8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