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 〕210003 号
案件名称:魏玉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玉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连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3日,接12331举报。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3号的魏玉莲经营的沙县小吃店处理关于该店的举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制售沙县小吃,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