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123号
案件名称:李秋月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秋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李秋月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41号楼1门101号,开设标牌为“五谷煎饼”的小吃店,于2014年3月3日至3月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制售食品小笼包、煎饼等,违法所得2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你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以及食品经营工具1种,价值13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