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2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开惠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家庄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开惠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家庄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付克芳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首开惠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家庄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你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顺八条8号院三区3号楼1至3层102,3-18、3-19号的北京首开惠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家庄分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263平方米,从业人数12人。经营期间,你单位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5255.90元。你单位违法经营的主要菜品有铁板、海鲜,你单位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炒锅1个,不锈钢盆1个,盘子5个,碗10个,铁板1个,煎炉1个。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你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255.90元,违法所得共计5255.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