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133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敬老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敬老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学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敬老院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鑫惠达”五香粉(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由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制作成成品,货值金额按照原料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2元。因加工制作面点时使用的“鑫惠达”五香粉尚在保质期内,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