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 34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朝阳马泉营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马泉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4070941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的由北京市朝阳马泉营商店经营的马泉营购物中心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2014年7月10日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曾于2014年7月5日售出1袋过期的徐福记牌岩板烧煎饼(100克/袋)。重要证据有:举报登记表、过期徐福记牌岩板烧煎饼(100克/袋)照片、收银小票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08月5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刘浩和王书杰承办此案,至2014年9月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该单位2013年10月8日由北京向远捷通商贸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331号金皖友平小井小食品批发市场C厅38-40号)处购进12袋徐福记牌岩板烧煎饼(100克/袋,生产商: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05/18,保质期12个月),以5.08元/袋购进,共计人民币60.96元。销售剩余的1袋于2014年7月5日以6.50元/袋售出,收入共计6.50元,违法所得1.42元,货值金额6.50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