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055号
案件名称:王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毅、张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宁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北街160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盘子2个、玻璃杯3个、碗3个予以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王宁经营的餐馆于2015年3月底刚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根据对王宁的询问调查,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强制执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