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03号
案件名称:吴道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道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5区底商1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大米3公斤,菜刀2把,油5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