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12 号
案件名称:北京嘉宜四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嘉宜四海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崔各庄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嘉宜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合格腐竹的行为。2014年7月28日,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所经营的12袋原汁腐竹标签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重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违法现场照片等。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会对食用该食品的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一)、(二)、(三)、(五)、(七)、(八)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07月28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刘浩和王书杰承办此案,至2014年08月08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截至案发该商户共购进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原汁腐竹共12袋,每袋进价30元,销价32元,违法所得0元,认定货值金额384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