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9号
案件名称:毕红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毕红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行政执法证号:57040088)、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平房北侧老毕主食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毕红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主食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成品和工具:馒头五袋(5个/袋)、烙饼一张,菜刀一把、擀面杖一根、面盆两个。经调查,当事人毕红斌称该店于2015年3月11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主食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价约为300元,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5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500元,违法所得500元。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当事人制售的主食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