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38
案件名称:李求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求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五里15号楼一层的“沙县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7月13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3月09日至2015年05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五里15号楼一层房屋设立“沙县小吃店”,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沙县小吃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现场发现有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碗10个、盆2个。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以及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未缴税。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所以其违法所得2000元认定为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