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4)第3 号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巴蜀永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巴蜀永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蒋玲云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3月14日在你单位采集的自消毒的凉菜盘5件、自消毒的热菜盘3件,2014年3月16日经北京市怀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均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4934-94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