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御阁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紫御阁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5158403-6
法定代表人:孙永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6月,当事人以3元/瓶的价格从北京金福腾达食品中心购进紫金椒酱(标示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14年5月26日,保质期:十个月)2瓶。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6月1日,当事人在上述紫金椒酱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使用该产品制作并销售5份红煨有机甲鱼,销售单价为388.00元/份,实际销售中有打折情况,实际经营金额为1843元。剩余两瓶开启的紫金椒酱(一瓶剩余半瓶,另一瓶剩余4/5)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从事上述违法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1846.9元,获违法所得184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0